打好营商环境法治底色

2024-04-29 04:02 栏目: 行业动态 查看()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根据授权目录,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第8条、第9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内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不再实行强制检定。调整后,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根据决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10月20日上午,在对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为保障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依法进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是必要的。

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则是支持地方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更大力度利企便民的有力举措。10月19日,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今年9月,国务院选择6个经济体量大、市场主体数量多、改革基础条件好的城市,聚焦市场主体和群众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目的正是为了在实施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动在全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围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创新和完善监管、优化涉企服务等10个领域推出101项改革举措。其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发证以及强制检定,涉及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改善营商环境举措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取得显著成效。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时代使命之一,把相关立法、监督等作为中心工作:制定外商投资法,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在法治轨道上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备案审查,加大对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力度;还有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修改反垄断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作出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立足时代需求,发扬先锋精神,市场主体在温良和煦、健康肥沃的营商环境中获得滋养,在法治框架内公平、自由地呼吸,在游刃有余中创造更大社会价值。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良法离不开善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踏上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奋力迈进的新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要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各方面法治动作为起点和契机,对标和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护航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据悉,试点城市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以加强对企业自主管理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和计量标准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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